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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7-26 02:42:36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民申字第00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北街118号时代大公馆E区8栋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唐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寄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九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盛世天爱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8号扶轮大厦7楼D、E室。

法定代表人:胡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湘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御庭园25层1617号。

法定代表人:程连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双铧,该公司副总。

委托代理人:谢子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秋丽,系湖北盛世天爱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武汉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盛世天爱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湘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胡秋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盛世天爱医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武汉金棕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在本案再审审理中一并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开元

审 判 员  彭晓辉

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

代理审判员  王 艳

代理审判员  杨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镇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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